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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咸阳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2021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陕西省实施<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院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代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以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代会坚持党的领导和正确政治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院、集体与教职工之间的利益关系,发挥教职工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的作用,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团结和动员教职工为完成学院各项任务、创建和谐校园和促进学院的改革发展稳定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五条 教代会在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六条  教代会的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它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听取学院本届(次)教代会提案征集、审查、立案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教代会制度是院务公开的基本载体,学院重大决策必须通过并提交教代会审议,未经教代会审议的不应实施;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经过教代会表决等通过,并向教职工公开,未公开又未经教代会通过的有关决定视为无效;不能以党政工联席会议、学院工会委员会会议、教代会主席团会议等其他方式变相讨论通过。

审议通过的事项由学院颁布实施,执行过程中未经教代会重新审议通过不得变更。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八条  依法享有政治权利,与学院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应具备下列条件: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热爱教育事业,为人师表,工作认真,办事公道;具有较强的民主意识和民主管理与监督的能力;能密切联系教职工,热心为教职工说话办事,在教职工中具有较高的威望。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的构成应具有代表性和群众性。代表中应有教师、管理人员、领导干部、职工群众代表,其中一线专任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25%。青年教职工、女性教职工在代表中应占适当比例。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以院部处室为选举单位(人数较少的部门组成联合选举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选举按照差额选举的原则,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会议应有2/3以上教职工参加方能进行选举,被选代表获选举单位教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

学院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应当作为代表候选人,推荐到有关选举单位选举。

代表名额由大会筹备领导小组根据教职工大会组织原则和结构要求分配到各选举单位,各选举单位按照10%的差额(不足1人的按1人差额计算),采取民主选举的方式选举教职工代表。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人数较少的选举单位可联合组成代表团),并民主推选出团长。

教代会代表选举产生后,由选举部门所在工会分会(联合选举单位的牵头部门工会分会)负责将选举结果形成书面材料,连同选举原始材料报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资格审查有效后要进行5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审查结果在教代会预备会议上向全体代表报告。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向院领导和学院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对学院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纪委提出申诉和控告;

(六)接受相关学院章程等制度规定的培训权利。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坚定理想信念,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理论政策水平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搞好调查研究,认真写好提案。收集和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热心为教职工服务,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协助党政做好教职工工作;

(四)及时向本选举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在推进学院改革,促进学院发展,维护安全稳定,建设和谐校园中起表率作用;

(六)学院章程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五条 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教代会代表的罢免、撤换。

教代会代表在学院内部调动工作,其代表资格予以保留,参加调入部门代表活动。代表调离学院或任期未满退(离)休的,其代表资格自行中止。

教职工或原选举单位发现代表违法乱纪或严重失职的,可以向工会提出罢免或撤换的要求。

罢免或撤换代表,须经原选举单位教职工讨论,全体教职工过半数的同意,并书面报告院工会,经院工会讨论通过后,撤销其代表资格。

代表出现缺额,学院工会可以根据情况确定是否需要补选。补选代表的条件和程序与选举代表相同。

第十七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部分离退休干部和教职工为特邀代表参加会议,邀请未当选的领导干部为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特邀和列席代表不超过正式代表的十分之一,由学院工会依据有关规定提名,广泛征求意见,提请院党委研究确认。

特邀或列席代表在会期间有发言权,但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八条  按照教职工代表大会组织规定和我院教职工人数实际,教代会代表人数占教职工总人数的15%左右。

第十九条  教代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召开,征得多数代表同意可以延期,并报上级工会备案,但延期不能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2/3以上教代会代表出席方为有效。

闭会期间,如遇有重大事项或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关系重大的问题,经学院党政工联席会议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代表会议。

教代会进行选举、表决或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决定时,须采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经教代会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召开教代会前,应成立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设大会主席团,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本届教代会正式代表,由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和中层以下教职工代表组成,其中中层以下的教职工代表应超过60%,教师代表应占多数。主席团成员人数确定为15—17人,经筹备会提名,提交预备会议通过。

大会主席团实行非常任制。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召开大会,领导组织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二)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对各项议题的讨论和审议意见;

(三)研究需要提交大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

(四)起草大会决议;主持大会期间的选举、表决等事项;

(五)处理与大会有关的其他重要问题。

大会主席团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一般由工会主席担任。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一般由预备会议和正式会议两部分组成。

预备会议由筹备领导小组主持,教代会代表参加。主要任务是报告大会筹备工作,选举产生大会主席团,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和大会议题、议程,决定大会其他有关事项,一般采取举手表决方式。

正式会议由主席团主持,全体代表参加。主要任务是听取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工作报告和相关事项、处理提案、评议干部、大会发言、选举表决和形成决议。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的主要议题,应当根据教育的形势任务、学院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教代会提案审查组提交学院党政工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并提前7日以书面形式征求教代会代表意见,提请教代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提案工作、生活福利、民主评议等专门工作小组。专门工作小组的人选在教职工代表中产生,教师代表应占多数,由教代会筹备组或工会提名,经主席团审议,提交大会通过。

专门工作小组对教代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准备提交教代会讨论的与本专门小组业务有关的议案,进行调查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会议期间收集、整理教职工代表对本专门工作小组业务有关的议案的意见、建议,提交主席团作为修改议案、决议、决定的依据;

(三)对教代会作出的与本专门工作小组业务有关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以及提案的落实进行督促、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教代会汇报或报告。

第五章  教代会筹备工作

第二十六条  成立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筹备领导小组根据需要可设秘书组、代表资格审查组(换届时)、提案审查组、宣传组、会务组等。

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一般由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和教师代表组成,学院党委书记任组长,院长、工会主席任副组长。

筹备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选举办法,选举产生代表和组成代表团(组);

(二)提出大会主席团人员建议名单、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建议名单;

(三)专门工作组的组成方案;

(四)拟定会议议题、日程、议程;

(五)确定需要邀请出席大会的有关方面负责人;

(六)编制会议经费预算;

(七)组织召开预备会。

第二十七条  大会召开前,应确定教代会中心议题。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应根据学院教育、教学中心任务和教职工最关心的问题,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经与学院党政工联席会议协商,确定大会中心议题。

第二十八条  有关部门需提交大会讨论、审议、通过或决定的文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后再交给筹备领导小组。凡属审议建议类的文件应当在教代会召开前发给代表;属审议通过类和审议决定类的文件应当提前发给代表,使与会代表有较充裕的时间思考并提出意见。

第二十九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起草院长工作报告、计财处负责起草财务工作报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起草职责范围内的校务公开、规章制度等需提交大会审议的方案。组织人事处负责制定民主评议干部方案,并邀请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成员参与讨论确定方案。教代会有关工作组(筹备组)做好需向大会汇报的准备工作。

第三十条  教代会召开或换届,由学院工会提出工作方案,报院党委批准,按照批准的方案实施,并报上级工会组织。由院党委下发召开教代会的通知,或批转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关于召开教代会的报告。

第六章  教代会提案工作

第三十一条  教代会建立健全提案征集、办理制度。提案工作小组负责提案收集、分类整理、审核、受理、存档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  提案工作小组一般在大会召开前1个月发出提案征集的通知,进行提案征集。

  提案应一事一案。提案由一人(或多人)正式代表提出后,须有3人以上教职工附议。提案也可以代表团名义集体提出。代表团的团长作为提案人,需有该代表团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附议。提案人、附议人需亲自签名。

  第三十三条  提案的审查、立案:

  (一)提案工作小组接到教职工代表提案后,应及时进行审查、登记、分类、整理。内容相同的进行并案处理。原提案人作为共同提案人。

  (二)提案工作小组对提案进行立案。立案原则: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属于学院行政职权范围内能处理的问题;符合学院实际且具有实际价值或作用,涉及广大教职工利益;对有争议的提案,提交大会主席团确定是否立案。

  (三)经审查立案后的提案,都要填写提案处理表。凡未立案的提案,应以建议或意见转有关部门处理,并答复提案人,作为建议内容归档。

  (四)重大提案应提交学院党委常委会议、院长办公会议或党政工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如确需教代会讨论、决定的应列为大会议题。

  第三十四条  提案的办理与反馈:

符合受理条件的提案经提案工作小组转院领导签署意见后交承办部门,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要明确主办和协办部门。承办部门应定人、定时,认真处理,在规定时限内,将提案处理意见或落实情况送主管领导审核后,及时给提案人反馈提案办结情况。

院工会和提案工作小组对提案和建议的办理要定期进行催办。

提案工作小组在教代会上报告本次教代会提案征集情况和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落实情况。

第七章  教代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简称工代会)

第三十五条  教代会与工代会可交叉合并召开,合并召开时,应区分教代会和工代会届次。工代会遵循《中国工会章程》《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等所规定的民主程序和任务。

第三十六条 教代会主席团与工代会主席团可以合一,两个代表团可共同组成;非教代会代表的工会会员代表,不参加教代会表决及相关民主程序,非工会会员的教代会代表,不参加工代会表决及相关民主程序。

第八章  教代会工作制度

第三十七条  教代会可建立以下工作制度:

  (一)调查研究制度。学院工会和教代会专门工作小组对教代会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专题调查与研究并向会议提出建议。

  (二)咨询和沟通制度。定期或不定期采用“座谈会”“恳谈会”“咨询会”等形式,组织教职工代表或代表团(组)长与学院领导,就教职工和学院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沟通协商。

  (三)代表检查和视察制度。组织代表或专门工作小组成员,定期或不定期对教代会决议的贯彻及提案的落实等情况进行检查、视察,促进工作、决议的落实。

  (四)民主管理接待日制度。规定每季度第一月第二周星期三为民主管理接待日(如遇节假日提前或顺延一周),由学院工会主席接待教职工代表和教职工来访,及时做好释疑解惑工作。

  (五)提案评选制度。学院工会和教代会提案专门工作小组,对本届教代会的提案进行评选。对评选出的优秀提案给予奖励,不断提高提案的水平和效果。

  (六)代表培训制度。对换届新选出的教职工代表,应进行形势任务、教代会及民主管理基本理论、知识培训;教代会开会前,结合主要议题,可进行专题培训,不断提高代表参政议政的能力和素质。

  (七)检查评估制度。学院党政工组织要建立定期或不定期对是否按期召开教代会和职权、程序落实情况、会议成效等进行检查指导评估,及时总结推广经验,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八)立卷归档制度。教代会的文件、会议资料等,特别是教代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应当形成规范性决议文本,按照文书档案管理规范立卷归档,由学院档案馆统一管理。

第九章   教代会与学院党政工

第三十八条  院党委是教代会的领导机构。应当定期研究教代会工作,审定教代会筹备方案,协调教代会与学院行政的关系,帮助教代会正确行使职权。教代会要在院党委的领导下围绕学院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开展工作并行使职权。

 第三十九条 学院行政职能部门是教代会的保障机构。应当尊重教代会的法律地位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支持保障教代会行使各项职权,并提供物质保障。应当将教代会工作纳入学院年度工作计划,教代会会议所需经费列入学院财务预算;对于教代会依法通过的有关决议、决定和方案应当组织实施。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依法行使职权,动员和组织教职工以主人翁姿态做好学院各项工作。

第四十条  学院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学院工会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按法定程序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工作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代表团长、专门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民主管理工作向学院党政主要领导汇报沟通;

   (五)教代会档案资料整理移交;

   (六)对违反教代会制度的行为提出意见并要求改正;

(七)完成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四十一条  学院召开教代会实行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上级工会报告制度,并接受主管部门和上级工会对学院教代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院党委要把教代会工作作为学院民主政治建设重要内容纳入党建工作体系,学院应将教代会建设、院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工作作为教育督导和学院评估的重要组成部分;学院工会必须将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工作作为工会源头参政议政、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和先进(模范)教工之家评估的重要措施加以落实。将教代会制度作为学院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依法治校的根本制度和基本保障。

第十章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工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咸阳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咸职院党字2015〕44号)废止。